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或从网站下载表格)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须提交,如贸易、制造、货运代理、承包经营、咨询、广告、投资、租赁等类企业;
3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二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合法营业证明为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有关当局核发的能证明企业存续两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4、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5、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6、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7、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8、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代表机构代表(含首席代表)不得超过4人。
9、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0、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注意事项:
1)第3项至第7项的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当经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再经所属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 所提交材料若为外文的,应将相关内容译成中文,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注:申请书(表格)应由外国(地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应用黑色或蓝黑色的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